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摩托车无偿停放被盗 入住宾馆被判赔偿

2015-04-10 08:37:24来源:中新网广西责任编辑:摩托天空 点击量: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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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要点:摩托车,被告,原告,宾馆,人员

 中新广西网河池4月9日电(唐雪云 韦英香)广西河池市罗城县一男子与朋友入住宾馆,并同时把自己刚购买了5天的摩托车停放在宾馆服务台后面,不料次日退房时发现自己的新摩托车竟然被他人盗走了。究竟摩托车无偿停放在入住宾馆里被盗,宾馆是否需要担责呢?4月9日,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,由被告兰某赔偿原告梁某摩托车被盗的各项经济损失6625元。

2014年10月3日,原告梁某与韦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到县城玩耍,当日23时,梁某等人来到被告兰某所经营的宾馆进行询问,询问宾馆能否停放摩托车。兰某表示同意,指示梁某将其摩托车放置于服务台后面,随后用韦某的身份证开了一间双人房住下。凌晨2点时,梁某应宾馆店员要求关闭电子报警锁。次日,梁某退房时发现摩托车丢失,值班人员称11点30分左右看见一名20岁左右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进来把车推走的。梁某立即向派出所报警,公安人员接警后调取了隔壁门面的监控录像,发现在11点30左右确实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人开走了梁某的摩托车,但至今公安人员仍未能寻获涉案的摩托车。原、被告因摩托车的赔偿事宜协商不成,2015年1月,原告遂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80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告之所以入住被告经营的宾馆,是因为被告同意其所附的条件寄存摩托车。原告入住宾馆前,询问能否存放摩托车,这就是向被告发出要约,被告表示可以放置于服务台旁,这就是被告对原告的要约承诺。当原告将摩托车存放在被告所指定的地点,并将车头锁锁好,被告按照惯例没有出具寄存凭证,可视为原告已将标的物交付保管人,此时原、被告之间的保管合同已经成立。外来人员进店取物时,车辆就在店员极近的范围内,店员未加询问,也未核实车辆归属与人员身份,显然未善尽注意义务,对车辆被盗存有主观过错。 因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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